摘要: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张某华等二十七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一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法院审理查明龙某锋(另案处理)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永新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短短一年内多次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共造成重伤3人、轻伤1人的严重后果。后龙某锋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张某华等二十七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罪等一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龙某锋(另案处理)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永新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短短一年内多次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共造成重伤3人、轻伤1人的严重后果。
后龙某锋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07年6月,龙某锋刑满释放
其凭借以前打打杀杀树立的社会恶名,将一批刑满释放的“两劳”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笼络至身边,壮大自身实力。
2007年7月
龙某锋发现永新县城小商品市场有人以“丢铜板”的方式进行***,便安排手下人员在小商品市场开设***抽水牟利,并将获取的非法利益用以豢养“马仔”。
至此,以龙某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
龙某锋指使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开设***、寻衅滋事、贩卖毒品、非法采矿、串通投标、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30余起,共致1人死亡、6人轻伤、8人轻微伤。
并且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攫取了巨额利益,用于供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该组织存续期间,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渐树立永新县“江湖老大”地位,在永新县城和永新东里开发新区等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强大的心理恐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
以龙某锋为首的犯罪组织,组织层级清晰,纪律严明,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群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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